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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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文件如下:
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汕尾市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二氧化硫35mg/㎥、氮氧化物50mg/㎥。如国家、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登记燃气锅炉,并定期将燃气锅炉登记信息推送zhi生态环境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新改扩建燃气锅炉进行监督检验时,应按本公告要求,落实监督检验职责。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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