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入企核查废气吸附设备风量要求活性炭质量更换周期及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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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企业正确使用废气吸附设备,帮助企业甄别活性炭质量,避免出现“以次充好”的现象,江苏省开展了入企核查废气吸附设备风量要求、活性炭质量、更换周期及运维管理工作。
8月份,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下,苏州市高新区开展活性炭品质帮扶整改专项行动。通过本次专项帮扶,了解企业活性炭使用情况,利用称重法现场辨识活性炭品质,给企业详细讲解活性炭的种类、特点、吸脱附技术、更换周期等专业知识,指导企业通过外观、重量、清水试验等简单易行的方法快速辨别优劣质活性炭。
江苏省对废气吸附设备风量要求、活性炭质量、更换周期及运维精细化管理要求如下:
- 设备风量要求: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建议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Z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 活性炭质量: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 活性炭更换周期: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 企业精细化管理: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议台账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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