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VOCs废气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即到2025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9.5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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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本省所辖区域VOCs废气治理,减少臭氧污染防治。近日,山东出台了《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提出:到2025年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5%,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5.07万吨和9.52万吨。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5%,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5.07万吨和9.52万吨。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市对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方案。2025年年底前,各市z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 20、15 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 20%。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对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建立抽查机制,各县(市、区)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市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 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低效活性炭、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 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治理技术和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深度治理,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zui迟不得晚于2023年6月。VOCs废气不得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市组织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整治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整治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整治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2023年6 月底前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要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档、现场检测和泄漏修复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各市督促企业制定检修期间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方案,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对于部分蒸罐、清洗、吹扫等无法密闭收集废气的工序,采用移动式设备收集并处理废气;对使用工艺炉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储罐、装卸车、危废库、污水处理等工序在停产期间依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需配套备用废气治理设施或使用移动式治理设施。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杜绝不充分燃烧的有机废气直接放散。鼓励炼油与石油化工等涉及BUKe中断工序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口配备备用治理设施,备用治理设施应与主体治理设施等效,并确保在主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彩钢板、人造板、玻璃钢产业集群率先实施。各市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市每年z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在实现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的基础上,2024年1月1日起,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实现油气回收治理。2025年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2025年加油站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60%和 99%。打击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探索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试点。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工业源深度治理。各市实施重点行业NOx深度治理,推进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等行业脱硝设施改造。加强火电、热电、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23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治污水平排查,逐家逐台核实工业炉窑现状,重点核查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副产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23年年底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维护不到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用不正常等情况,以及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且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治理水平。各市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提高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的质量,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采用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各市z少建成一处超级站并稳定运行,开展大气环境VOCs组分和非甲烷总烃监测,并与省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其中,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具备VOCs组分自动监测能力,实现联网运行;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强化LDAR检测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建设,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各市将VOCs和NOx排放量大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NOx排放量的65%。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推动企业安装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无组织排放状况监控,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相关要求,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各市指导企业按照治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治理设施运行规范或操作规程,并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持续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科技帮扶支撑行动
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制、传输规律和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的研究。建立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完善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划定NOx和VOCs管控分区,制定科学、可操作的分行业、分区域的控制方案,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在典型城市持续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精准喷氨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市加强工业源、生活源生产作业调控,在夏季高温时段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以及涂装作业、沥青铺设、道路划线等操作。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环节,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NOx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优化监督帮扶模式,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每年臭氧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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